question-icon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文书是怎样的?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法院给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文书。我不太明白这文书是怎么回事,也不清楚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意义。想知道这种裁定文书是如何作出的,有什么作用,会对我后续的起诉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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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文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个概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之后,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从而裁定不予接受其起诉的行为。而驳回起诉则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从而裁定驳回其起诉的行为。 从作出的时间点来看,不予受理是在立案阶段作出的,法院还没有正式对案件进行审理。比如,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但是张三没有明确李四的具体身份信息,法院无法确定被告,这时法院就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驳回起诉是在立案之后,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发现不符合条件才作出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文书意味着当前的起诉无法继续进行。不过,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诉理由成立,上一级法院可能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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