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适用督促程序?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问题,听说可以用督促程序来解决,但是不太清楚哪些情况不能用督促程序。我现在面临的是和对方有点复杂的债务关系,不知道能不能用督促程序,想了解下不适用督促程序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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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不过,在某些情形下是不适用督促程序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主要是通过向债务人直接送达支付令来启动的,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送达支付令会面临诸多困难,难以保障债务人的权利;而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确保支付令能有效送达给债务人,所以这种情况下不适用督促程序。 其次,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债务关系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也不适用督促程序。这里的其他债务纠纷,指的是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在事实认定、数额确定、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争议。比如双方对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存在分歧,或者对债务的数额有不同看法等。督促程序是一种相对简便快捷的程序,它只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辩论。如果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就需要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以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 再者,支付令需要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才适用督促程序。如果无法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比如债务人故意躲避、拒绝签收等,导致支付令无法有效送达,那么督促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 另外,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但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也可能不适用督促程序。这里的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给付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可能不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总之,在考虑是否适用督促程序时,需要仔细判断是否存在上述不适用的情形,以确保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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