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但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选择的法律事务时,听说有选择但终局这种情况。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想了解在法律里有哪些情形属于选择但终局,这种规定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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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但终局”是指当事人在面临多种解决途径或方案时,一旦做出选择,该选择结果就具有终局性,不能再更改或寻求其他途径。这一概念主要体现在仲裁和行政领域。 在仲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一方选择了仲裁途径,那么仲裁裁决作出后,这个结果就是终局的,双方都要遵守,不能再去法院起诉。这是为了保障仲裁的权威性和效率,避免当事人反复纠缠,节省司法资源。 在行政领域,也存在选择但终局的情况。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就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这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效率,确保一些重大行政争议能够得到高效解决。 总之,“选择但终局”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特定程序的权威性和效率,促使当事人谨慎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就需接受相应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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