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限制自身责任而设立的条款,但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必然生效。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 首先,从条款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果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是不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当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这一要求时,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通常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通常对投保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该条款,并对条款的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再者,免责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通过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或者排除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 另外,如果免责条款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投保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投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了免责条款,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条款。 最后,如果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的一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保险合同中,如果免责条款的设定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投保人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 总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与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内容要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如果发现免责条款存在上述不生效的情形,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