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很多情况下,人们购买人身保险是为了在遭遇风险时能获得经济上的保障。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以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的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当然不会赔偿。 其次,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偿。不过,《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且自杀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再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这一点。例如,被保险人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就不会对其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且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心脏病的事实,之后因心脏病发作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最后,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赔偿。每一份人身保险合同都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份只承保意外伤害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就无法获得赔偿。 总之,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哪些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哪些情形是不予赔偿的,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