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无过错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他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和一般的侵权责任不太一样,一般侵权责任通常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不少情形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 首先是产品责任。比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是不是有疏忽或者故意,只要产品有缺陷并且造成了损害,就得负责赔偿。像一些不合格的食品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这里有个限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还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不管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比如工厂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身体不适或者农作物受损,工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高度危险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像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等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不过,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没有免责事由,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等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