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要约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有法律约束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要约失效的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第一种情形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并且将拒绝的通知传达给了要约人,此时要约就失效了。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愿意出售这批货物,这个拒绝通知到达甲的时候,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第二种情形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了一个要约,在乙作出承诺之前,甲发现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要约对自己不利,于是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种情形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那么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应,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也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种情形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了更改,就被视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原要约失效,而受要约人的这种变更后的表示被视为新的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以10万元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说要12万元才出售,乙的这个回复就对要约的价款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了解要约失效的情形对于参与商业活动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