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的六大变化是什么?


民间借贷新规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六大变化。 首先是利率保护上限的变化。以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而根据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这一变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样的调整使得利率保护上限更具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其次,新规在合同成立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让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更加清晰,保障了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三,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界定更加清晰。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避免了互联网借贷平台在借贷纠纷中模糊责任,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 第四,新规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更加严格。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有助于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五,在诉讼证据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提醒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活动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最后,关于企业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变化。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放宽了企业间借贷的限制,有利于企业的资金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