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退出机制是怎样的?


小额诉讼退出机制是指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情形,使得案件不再适合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从而退出该程序,转而适用其他普通程序的一种制度。这一机制的设立,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让案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得到更合适的处理。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快速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然而,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就需要启动退出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这些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额没有争议,但对涉诉金额的计算方式、方法、标准等存在争议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等,或者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也应当退出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认为案件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案件退出小额诉讼程序后,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时,程序相较于小额诉讼程序会更为灵活,但仍保留了一定的简便性。而转为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会更加严格和规范,通常会有更长的审理期限,当事人也会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