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纠纷劳动仲裁部门是否有权利管辖?


在讨论劳动仲裁部门对于社保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社保纠纷的具体类型以及劳动仲裁的职能范围。 社保纠纷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社保征缴方面的纠纷;另一类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里明确提到了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社保征缴方面的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一般没有管辖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这意味着社保征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劳动者如果遇到社保征缴问题,应向这些部门反映,由它们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对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纠纷,劳动仲裁部门是有管辖权的。例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在生病就医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部门对于社保纠纷的管辖权要根据纠纷的具体类型来判断。对于社保征缴纠纷,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寻求解决;对于社保赔偿纠纷,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