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金滞纳金不超本金有什么规定?
我去办理社保补缴,被告知要交滞纳金。我不太清楚滞纳金的收取规则,听说有不超本金的规定,想了解一下这个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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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金滞纳金不超本金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平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和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滞纳金的概念。滞纳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对其加收的一定金额。简单来说,就是因为没有按时交钱,所以要额外支付一部分费用作为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滞纳金不超过本金这一规定,虽然《社会保险法》未明确提及,但在实际执行中,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这一规定意味着,当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时,所加收的滞纳金在计算后如果超过了欠缴社保费的本金数额,那么最多只需缴纳与本金等额的滞纳金。例如,某单位欠缴社保费本金为1万元,在欠缴期间产生的滞纳金计算出来是1.2万元,但按照滞纳金不超本金的规定,该单位最多只需缴纳1万元的滞纳金。这样的规定避免了因高额滞纳金给用人单位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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