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设立质权是怎样的?


在了解特殊动产设立质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质权。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殊动产,通常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些动产具有价值较大、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等特点。 那么特殊动产设立质权的方式是怎样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对于特殊动产质权的设立,关键在于出质人将特殊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即直接将特殊动产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特殊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但这种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在特殊动产质权中起到的是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虽然说的是动产抵押,但在质权的对抗效力方面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就是说,如果特殊动产质权没有进行登记,当出现第三人对该特殊动产主张权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能无法以其质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设立特殊动产质权的过程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合同的订立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质权的顺利设立和实现。 此外,质权人在占有特殊动产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该动产。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总之,特殊动产设立质权主要是通过出质人交付特殊动产给质权人占有来实现,同时建议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登记以增强质权的对抗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