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否能要求公安立案第三人?


在法律层面,被害人是有一定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进行立案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被害人”指的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而“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就说明,被害人是有权利提出立案要求的。当被害人认为第三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该犯罪事实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第三人立案的请求。 然而,公安机关是否会立案,并不是仅仅取决于被害人的要求。公安机关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审查。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是否有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等。 如果被害人提出对第三人立案的要求,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所以,即便公安机关初始决定不予立案,被害人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