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特殊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在探讨本案究竟是特殊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法律概念。 特殊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通俗来讲,当我们面临上述这些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我们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便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在法律上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极度危险情况下的一种强力自卫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鼓励公民勇敢地同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正当防卫情形下,防卫行为应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防卫人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防卫人是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施的行为,所以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断本案是特殊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不法侵害的性质。如果不法侵害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就具备了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例如,在面对持刀杀人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采取反击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为特殊正当防卫。其次,要考察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对比。如果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比如,不法侵害人只是用拳头进行轻微攻击,而防卫人却使用刀具将其重伤,这种防卫行为就可能被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最后,还要考虑防卫的时机。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更谈不上特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了。 总之,判断本案是特殊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防卫行为的强度以及防卫的时机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