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军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解除军婚是一个在法律上有着特殊规定的问题,需要我们仔细探讨。下面将从法律概念、法律依据以及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军婚指的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军队秩序,法律对军婚进行了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 那么,什么是“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为:(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如果军人一方存在这些重大过错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时,无需经过军人同意。 此外,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涉及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综上所述,解除军婚与普通婚姻的解除在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不同。无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还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都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在处理军婚解除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