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向关联企业赞助支出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我公司向关联企业有一笔赞助支出,不清楚在税务处理上这笔支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规定里,这种向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到底要不要做纳税调整呢,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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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赞助支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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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向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需要纳税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赞助支出的定义。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这里的关键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和“非广告性质”。如果赞助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并且符合一定条件,那么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向关联企业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部分赞助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 然而,如果这笔赞助支出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且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向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属于广告性质,并且满足上述规定,就不需要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要判断向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关键是看该支出是否具有广告性质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扣除规定。若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则应进行纳税调整;若属于符合条件的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则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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