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是否需要做所得税视同销售?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业务宣传费支出,对于这部分费用,不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我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不知道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这种情况到底需不需要视同销售来计算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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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业务虽然在会计记账时没有当作销售处理,但在计算税款的时候,要按照销售来对待。 关于业务宣传费是否要做所得税视同销售,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业务宣传活动中,如果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广告、样品等业务宣传用途时,通常是要视同销售处理的。比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宣传样品送给客户,这就属于将货物用于业务宣传,此时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不过,如果只是单纯的费用支出,比如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费用,不存在货物、财产、劳务的转移等视同销售情形,那就不需要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业务宣传费是否要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关键要看业务宣传活动中是否存在符合视同销售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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