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诉讼追加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打了一场官司,判决已经下来了。现在因为伤情变化,需要追加护理费,打算进行二次诉讼。但我不知道二次诉讼追加护理费的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具体按什么来确定这个费用,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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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二次诉讼追加护理费是有其相应标准和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护理费的概念。护理费,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在二次诉讼追加护理费时,这一费用的确定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关于护理期限,该解释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二次诉讼中,如果要追加护理费,通常需要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原来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生了变化,或者护理期限需要延长等。这时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像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追加护理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例如,如果受害人的伤情加重,导致护理依赖程度从部分护理依赖变为完全护理依赖,那么护理费自然就需要相应增加。又或者原来预计的护理期限不够,实际需要更长时间的护理,也可以通过二次诉讼来追加护理费。 总之,二次诉讼追加护理费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合理确定追加的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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