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标准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才会立案?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该罪名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具体在哪些标准下才会立案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因为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失实证明文件,导致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了一百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了立案标准。例如,一家企业因为信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失实审计报告而进行了投资,结果损失了一百五十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立案。
二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无法一一列举。比如,虽然没有达到 一百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但该失实证明文件导致公司破产、引发社会不稳定等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这是为了应对各种特殊情况,确保法律能够全面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总之,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标准。中介组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法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避免因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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