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我听说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处行骗,我很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这种行为会被立案追究法律责任,具体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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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立案标准,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予以立案侦查。这里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冒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冒充这些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比如冒充警察、法官、税务干部等。 而“情节严重”通常是在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一般认为,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过,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是否严重,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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