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是什么?


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是判断税务违法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重要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标准及法律依据。 首先,逃税案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都达到了移送标准。 其次,抗税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还有,逃避追缴欠税案。依据上述规定第五十四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需要移送。 另外,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规定第五十五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根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移送。 这些标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