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既遂标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有助于准确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完成,从而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盗窃罪既遂的概念。既遂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了刑法规定的该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盗窃罪来说,就是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所有要素,达到了犯罪完成的状态。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在法律界存在多种学说。常见的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 “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也就是说,当财物的主人因为小偷的行为而不能再对财物进行有效的掌控时,盗窃就已经既遂。比如,小偷将他人停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骑走,此时车主无法再控制自己的自行车,按照“失控说”,这就构成了盗窃既遂。 “控制说”则强调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只有当小偷实际控制了财物,才构成盗窃既遂。例如,小偷潜入他人家中,将珠宝藏在自己身上并且能够自由支配这些珠宝时,就可以认为他实际控制了财物,构成盗窃既遂。 “失控加控制说”综合了前两种观点,要求既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又使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才认定为既遂。不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制说”是主流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既遂标准,但司法实践通常采用“控制说”来判断。 举例来说,如果小偷在超市里将商品藏在自己的衣服里,走出了收银台,此时一般认为小偷已经实际控制了商品,构成盗窃既遂。但如果小偷还没走出收银台就被发现了,由于他还没有完全摆脱超市工作人员的监管,没有实际控制商品,通常会认定为盗窃未遂。 总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有多种学说,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判断依据。这一标准有助于准确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从而合理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