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天数的标准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家休息了一段时间。现在涉及到误工费赔偿,我不太清楚误工天数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误工天数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个准确清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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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误工天数的确定有相应标准。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如果受害人受伤后,经过治疗并未造成残疾,那么误工天数就以病历本或者出院小结中医嘱建议的休息天数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那天开始计算,一直到医嘱建议的休息结束之日。比如,某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病历建议休息30天,从事故发生日起算,这30天就是误工天数。 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3月1日去做伤残鉴定,3月5日得出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那么误工天数就是从1月1日算到3月4日。这是因为定残后受害人可获得残疾赔偿金,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再有误工费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医院的出院证明可能会有休息天数的医嘱,但为了确保误工天数的确定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送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法医鉴定。这样得出的结果,在确定误工天数时更具说服力,也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定残:是指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因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和判定,确定伤残等级的过程。 法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里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情况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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