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时效中止有哪些问题?


国家赔偿法中的时效中止是一个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将对国家赔偿法的时效中止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时效中止呢?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在国家赔偿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战争等。“其他障碍”则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足以使赔偿请求人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例如赔偿请求人因严重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行动受到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法定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内仍未消除,那么也会导致时效中止。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总之,国家赔偿法的时效中止制度是为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时,不会因为时效的经过而丧失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关注时效问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