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有什么规定?


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主动进行赔偿处理并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这一制度旨在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自我监督。 首先,适用范围是自赔规定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出现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情况,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此外,在刑事司法领域,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情形,受害人也有权要求赔偿。当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侵权机关时,就适用自赔程序。 其次,自赔程序有着明确的流程。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也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再者,自赔的时间限制是保障赔偿效率的重要因素。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作出决定,这避免了赔偿程序的拖延,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在刑事赔偿中,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后,关于赔偿的标准和方式,国家赔偿法也有具体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赔偿方式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总之,国家赔偿决定书自赔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一个相对便捷、高效的赔偿途径,同时也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赔偿请求人在了解这些规定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时,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