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导致将来胜诉后无法执行到应得的财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比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总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