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最近听说有同事因为滥用职权被调查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国有企业滥用职权到什么程度会被立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立案标准,这样我在工作中也能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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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因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比如因为错误决策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收回等。二是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这意味着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其无法继续正常开展业务。三是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可能存在一些难以具体列举但同样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也会被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在国有企业工作中,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避免因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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