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具体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国际法相关知识,对于国家的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国家管辖权具体涵盖哪些方面,主权豁免又有什么具体规定,二者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好让我更好地理解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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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管辖
  • #主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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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是国际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谈谈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通俗来讲,就好比一个大家庭,家长对家里的成员、物品以及家里发生的事情都有管理的权力,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也有类似的权力。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属地管辖权,这是最基本的管辖权。它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权,不管这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例如,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的土地上违反了中国的法律,中国就有权依据自己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就是属地管辖权在国内法中的体现。 属人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该公民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比如,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中国也可以根据属人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例如,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国可以依据保护性管辖权进行管辖。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像海盗、贩卖毒品、灭绝种族等罪行,各国都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接下来看看国家的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简单来说,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就像一个个独立的大家庭,彼此之间没有权力去随意干涉对方家庭内部的事情。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例如,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在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他们的人身、财产等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这是国家主权豁免在外交领域的具体体现。不过,国家主权豁免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豁免权。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权;默示放弃则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等行为来表明其放弃豁免权。 国家的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冲突。一方面,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国家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主权豁免又限制了一国对他国的管辖。在国际交往中,需要平衡这两者的关系,以维护国家之间的平等和正常的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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