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财产地位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的财产地位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十分关键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有企业法人破产。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过程。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时的财产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其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来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这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还有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对于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财产,其有着特殊的地位和处理方式。一方面,破产财产要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在分配破产财产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每个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债权所占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 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时的财产地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处理过程有着严格的程序和顺序。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