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能不能参照现有农房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一般不能参照现有农房征收补偿标准,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从征收手续及公告要求来看,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批复,并且要张贴书面的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而国有土地征收同样有其特定的审批和公告程序,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参照农房征收补偿标准。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是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国有土地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例如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可见,二者在补偿项目和标准的法律规定上是不同的。 从房屋拆迁流程及补偿标准来看,征地拆迁需要经过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登记确认地上附着物等一系列流程,最终落实征地补偿,交付土地实施拆迁措施。农房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等。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其独立的流程和补偿标准体系,例如要进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等事项,补偿也需按照国有土地相关规定执行。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但这并非是国有土地参照农房征收补偿标准,而是特定情形下农房征收参照国有土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