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追诉期是多久?


在探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追诉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与之相关的几个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追诉期”在劳动纠纷里准确的说法是“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就是在这个期限内,权利人可以通过仲裁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超过这个期限,虽然当事人仍可提起仲裁申请,但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你知道公司应该给你经济补偿金却没给的时候,这一年的仲裁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不过,该法条也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你向公司主张过经济补偿金,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公司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你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另外,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不等同于劳动报酬,但在实践中,对于仲裁时效的把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当事人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劳动者在遇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时,要及时关注仲裁时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