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诉期内又犯其他罪名的追诉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犯了一个罪,现在还在这个罪的追诉期内,结果又不小心犯了其他罪名。我特别担心这种情况会怎么算追诉期,想知道法律对于在一个罪的追诉期内又犯其他罪时,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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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追诉期,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进行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甲犯了A罪,根据法律规定A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在这5年追诉期内的第3年,甲又犯了B罪。那么A罪的追诉期限就会重新计算,从他犯B罪的这一天开始,再往后计算5年。也就是说,原本A罪从犯罪之日起算还有2年的追诉期,但因为他又犯了新罪,A罪的追诉期就被中断,要从犯B罪的时间点重新开始算5年。 对于后罪,也就是新犯的罪名,它的追诉期当然是按照该罪名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比如,乙犯了一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罪名,那么这个罪名的追诉时效就是15年。如果在这个15年追诉期内,乙又犯了其他罪名,前面那个罪的追诉期就会重新计算。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对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惩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及时悔悟,不再继续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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