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的追溯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和人发生了点小冲突,当时没处理。现在过了一段时间,对方又说要追究这件事。我想知道在治安管理方面,这种情况有没有时间限制,过了多久对方就不能再追究了,治安管理的追溯时效到底是怎么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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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追溯时效,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未被发现,就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设立这个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行使职权,避免让违法者长期处于可能被处罚的不确定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有了知晓,知道有该违法行为的存在。计算的起始时间,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比如,张三在3月1日与李四发生争吵并动手推搡了李四,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到9月1日公安机关都没有发现这件事,之后即使发现了,也不能再对张三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再如,王五从4月1日开始非法占用公共通道,一直持续到4月15日才停止,那么追溯时效就从4月15日开始计算,到10月15日如果公安机关未发现,就不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追溯时效内,公安机关已经发现了违法行为,但行为人逃避处罚的,不受六个月追溯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公安机关启动了对某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违法者就不能通过逃避来躲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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