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听说诉讼有时效限制。我不太清楚这个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中间会不会因为某些情况重新计算或者暂停,能不能延长也不知道。想了解下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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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事务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下面将详细解释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 首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通俗来讲,起算就是确定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李四没还钱,那么从这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张三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 接着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就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定的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数,要重新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在前面张三和李四的例子中,如果张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李四催要过欠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催要的这个时间点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然后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举个例子,如果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等地震这个情况结束后,再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最后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延长是指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查明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特殊情况,但一般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比如,权利人在国外且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回国主张权利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给予延长。 总之,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制度,当事人需要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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