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个普通合伙企业,最近感觉有个合伙人做事不太靠谱,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普通合伙企业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要是他符合这些情形,我就考虑把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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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个别合伙人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强制从合伙企业中除名的一种退伙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合伙人没有按照当初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投入资金、实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比如,合伙协议约定张三应出资 50 万元用于企业启动,但张三一直未支付这笔款项,这就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这意味着合伙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为重大的疏忽、失误等,导致合伙企业的利益受损。例如,合伙人李四在负责企业业务时,故意泄露企业商业机密,或者因为严重的工作失误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该情形。 三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这里的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比如,合伙人王五在代表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私下收取回扣,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四是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形下合伙人应当被除名,那么当这些情形出现时,也可以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总之,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其他合伙人需要一致同意才能作出除名决议,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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