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遗嘱起纷争,继子女能否讨到继承权?


在讨论继子女能否在继母遗嘱起纷争的情况下讨到继承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继子女”,简单来说,就是配偶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继子女要想拥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 所谓“扶养关系”,一般体现在继子女在生活上接受继父母的照顾、教育,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等方面。如果继子女和继母共同生活,继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母尽了赡养义务,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享有法定继承权。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如果继母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通常会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然而,如果继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有遗嘱,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继子女能证明与继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而继母的遗嘱没有对继子女作出合理安排,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继子女与继母之间扶养关系的具体情况、遗嘱的合法性等,来作出公正的判决。总之,继子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讨到继承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