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索赔的步骤是什么?


当遭遇医疗事故并需要进行索赔时,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是报告与封存证据。当患者或家属怀疑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及时向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报告,例如医务科等。同时,要对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各种资料和物品进行封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其次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等级等关键问题的重要环节。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是协商赔偿事宜。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赔偿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等。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当事人既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这些途径,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解决赔偿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