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怎样保障对孩子的探视权?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但现在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担心长时间不见会影响我们的亲子关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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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短暂相处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配合,不让行使探视权,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自己对孩子的思念以及探视孩子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和对方说清楚,争取能够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 要是协商没有效果,就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判决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具体内容。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居住条件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 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拒绝让行使探视权,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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