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想见孩子,可前妻老是找理由不让我见。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见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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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意味着,首先,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该权利,另一方不能随意剥夺。双方可以先就探视的方式、时间等进行协商,比如是每周见一次,还是每月见一次,见面的地点是在孩子家里,还是在其他公共场所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另外,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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