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协商不了该怎么办?
我和前妻离婚了,关于孩子探视权的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她总是找各种理由限制我见孩子,我很想念孩子,也想多陪陪他。我想知道在这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保障我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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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探视权协商不了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协商一致,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情况等,来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例如,如果孩子还年幼,可能会判决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如果孩子已经有一定的自主意识,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见。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就必须按照判决执行。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直接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在后续的生活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孩子的生活环境、学习情况等有了改变,导致原来的探视方式不再合适,那么双方还可以再次协商或者向法院请求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总之,法律为保障探视权的合理行使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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