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架先动手和后动手如何划分责任?


在学生打架事件中,责任划分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不能简单地依据谁先动手来判定。 首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学生打架的情形下,动手导致对方受伤的学生,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先动手一方的行为直接导致后动手一方受伤,先动手者的监护人通常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后动手一方在还手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先动手一方造成了不必要的严重伤害,后动手一方的监护人也需要对超出合理范围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先动手者只是轻轻推搡,而后动手者却拿起棍棒将先动手者打伤,这种情况下后动手者的责任可能会加重。 其次,学校在学生打架事件中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在日常教育中没有充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打架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校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打架危害的教育,且打架发生在学校的监控范围内,但老师未能及时赶到制止,学校就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学生打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先动手和后动手的学生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先动手和后动手等情节会作为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