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什么?
我在和行政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想弄清楚如果真的是行政侵权,那承担责任的主体到底是谁呢?是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还是行政部门本身?我就想知道这个责任主体的明确界定,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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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指的是在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后,依法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对象。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活动里,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谁来为此“埋单”。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就是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具有公权力属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侵权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不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工作,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机关。但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追偿。所以,总体而言,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到内部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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