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贪污贿赂罪是一类严重危害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的犯罪行为。要理解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我们首先得明确什么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简单来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情况。 对于贪污贿赂罪而言,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的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贪污贿赂罪的行为人是有意识地、主动地去实施贪污或者贿赂行为的。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侵吞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行为都是基于他们主观上的故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主观方面的要求。以贪污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强调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非法占有”,这都表明行为人是故意为之,是主动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结果的。 再看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无论是索取财物还是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接受贿赂的意思,比如被他人强行塞钱,之后又及时上交或者报告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贪污贿赂罪中,不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况。这是因为贪污贿赂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很难用过失来解释。比如,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因为疏忽大意就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因为轻信能够避免就收受他人财物。 总之,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这是该类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定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