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它是一种纠错机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首先,我们来看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第一类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里的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赋予了法院自身纠错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类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比如一个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生效后,若上级中级法院发现该判决存在问题,就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这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第三类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某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就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接下来,我们说说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这是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就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二种方式是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提审是指上级法院直接将下级法院的案件提到本院进行审理。这种方式能够保证案件得到更高级别法院的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种方式是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除了提审外,还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熟悉案件情况的优势,提高再审的效率。 第四种方式是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一旦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纠错的重要机制,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