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刑事案件时,哪些主体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我遇到了和刑事案件相关的事儿,不太明白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到底是哪些部门或者主体之间要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呢?我想知道具体都有谁,这样能让我对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有更清楚的认识,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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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几个主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简单来说,就是当发生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要去调查犯罪事实,找到犯罪嫌疑人,把他们抓起来,并且进行初步的审问。 人民检察院则承担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以及提起公诉的职责。检察就是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各个环节都依法进行。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检察院自己也可以进行侦查。而提起公诉就是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工作,也就是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也有相同的规定。这两部法律明确了这三个主体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关系和职责。通过分工负责,每个主体都能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互相配合则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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