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主体有哪些?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票据追索权的主体。首先是追索权人。 票据追索权人分为最初追索权人和再追索权人。最初追索权人是指最后持票人。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最后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就可以行使最初的追索权。例如,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又转让给丙,丙就是最后持票人,当出现法定情况时,丙就是最初追索权人。再追索权人是指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当票据债务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就取得了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的权利。比如,丙向乙行使追索权,乙清偿后,乙就成为再追索权人,可以向甲进行再追索。 然后是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他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可兑付性负责。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有义务偿还票据金额等款项。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进行背书转让的人。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票据后,就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当票据出现问题时,背书人也要被追索。承兑人是在汇票上承诺付款的人。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就可以向其进行追索。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人。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持票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进行追索。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综上所述,票据追索权的主体涵盖了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他们在票据活动中各自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