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与挪用资金罪该如何区分?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以及它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首先,解释一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说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在国有公司担任领导职务,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事务的人员。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接下来,谈谈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宽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比如在普通民营企业工作的员工,如果利用自己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区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关键在于主体身份。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一般考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那就要考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两者在侵犯的客体上也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因为涉及国家公共资源和权力的行使;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主要是企业等单位内部的财产权益。同时,在量刑上,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相对较重,这也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总之,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