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第一继承人谁优先?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继承人优先于代位继承人。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第一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次,了解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那么乙的子女就可以代位继承乙应从甲处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后,关于二者的优先顺序。当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他们有继承能力和资格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进行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如全部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代位继承人等其他继承人的继承问题。比如,老人有配偶、子女在世,那么遗产先由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子女都先于老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