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在监理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这是指违约方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委托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完成剩余的监理任务。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若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报告存在错误或遗漏,委托方可以要求其进行修正和补充。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由于监理公司的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委托方为修复工程所花费的费用,就可以要求监理公司赔偿。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监理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监理公司违约时,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