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法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设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那些对特定场所或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比如商场、酒店、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他们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就意味着,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义务,比如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没有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等,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就要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例如,在商场里,一个顾客被另一个顾客打伤,而商场保安没有及时制止。在这种情况下,打人的顾客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商场存在没有合理安排保安巡逻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商场就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先向直接侵权人(打人的顾客)要求赔偿,如果直接侵权人无法全部赔偿或者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商场在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商场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补充性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安全保障义务人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